您所在的位置: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 >操作务实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是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邵雷雷律师领衔,团队成员超过30人,多年相关行业经验、丰富的行业资源;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NASDAQ)有深入研究,是国内... 详细>>
律师姓名:邵雷雷律师
电话号码:010-50959999
手机号码:13911177713
执业证号:11101201010410848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随着近年来国家的高速发展,公司符合了一定的条件之后,就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上市了,那么,“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与“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区别?下面就由律师来为大家进行解答及分析。
1、区分“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与“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
“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是商业概念,注重的是经济实质。只要符合以下两个要件,就构成“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
其一,买壳方获得壳公司(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如果买壳方未获得交易后壳公司的控制权,则属于将资产出售予上市公司,不是借壳。
其二,买壳方将自有资产置入壳公司(资产置入)。如果买壳方仅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未置入资产,则属于单纯的收购上市公司,不是借壳。
“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则属于根据监管部门制订的相关规则而认定的借壳上市。即达到了监管部门规定的借壳认定标准的借壳才属于“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一般而言,“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的范围小于“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其中间那些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但不构成“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一般被称为“类借壳”。
2016年9月中国证监会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首次把“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命名为“重组上市”,并且修订了构成“重组上市”的标准。从此,在中国凡是说“重组上市”就是指“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
也就是说:重组上市(“监管意义上”的借壳上市)+“类借壳”=“实质意义上”的借壳上市。
2、加强监管,收紧借壳是全球趋势
由于IPO涉及到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无论是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是新兴的资本市场均要对其进行干预。而在过去,各国监管部门把借壳通常归类为并购重组行为,监管较松。这使得一部分企业通过借壳的方式刻意规避IPO的审核与监管,出现了很多对于投资者不利的恶性问题。各国监管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借壳上市的经济实质并不是既有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行为,而是借壳方实现自身的资产证券化,所以其在性质上更类似于IPO,也应该受到相对严格的监管。
鉴于这一认识,各国监管部门近年来均在采取措施收紧对借壳的监管。例如美国证监会于2011年11月对通过反向收购(实施“借壳上市”的一种常用具体手段)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采取了新的严格监管规定。我国香港地区近年来也出台多项举措,一直对借壳的监管持收紧态度。
中国证监会对于借壳上市的监管政策也经历了一个逐步趋紧趋严的过程。首先是2011年8月修改规则,对构成“监管意义上”的借壳实施与IPO趋同化监管。其次是2013年11月进一步颁布《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将“趋同”升级为标准相同的“严格执行”。最大的变化出现在2016年,出台了最为严厉的措施,对构成“监管意义上”借壳的要件进行了更为细化的规定,严防一切规避行为。
分析各主要经济体资本市场针对借壳的收紧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严格借壳的认定(即完善构成“监管意义上”借壳的要件);其二是对构成借壳要件的交易施以严格的监管措施,例如等同于IPO审核。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电话:010-50959999
传真:010-50959998
手机:13911177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