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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邵雷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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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1010410848
执业律所: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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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上市,主要适用的法规包括《公司法》、 《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上 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等。
总体来说,在外商投资企业本身规范运作 并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其境内上市目前不存在法律和政策 障碍。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制及 IPO 过程中,需关注以下问题: (1)有限公司阶段,外商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及重大变 更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 资企业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投 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公司在历史沿革中的重大 变更,均需由当地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企业需 注意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报告期内 主营业务保持一致性要求的同时,其在境内具体从事的行业领 域不得与产业目录中的限制、禁止类规定冲突;如企业历史上 曾为内资性质,后由于境外投资者的入股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则在转变过程中,还需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 境内企业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由于早期外资企业享受“两 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因此存在较多实际控制人通过返程投 东股权或对拟上市主体增资扩股,使该公司成为拟上市主体的 股东。在这种模式下,通过持股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需 同步转让股权。该持股公司可以通过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特殊规 定,更方便地限制和管理员工股权变动、扩大或减少员工持股 比例,而不影响拟上市主体的股权结构。若拟上市主体为中外 合资企业,这种方式还可以规避中国自然人不能直接成为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的限制。此外,核心员工通过持股公司间接 持股的,拟上市主体的股东人数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不能 超过 200 人。 (3)合伙企业持股 拟上市企业也可以安排员工通过新设合伙企业进行持股。 合伙企业做股东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合 伙企业方式,也不能规避上市主体股东 200 人的人数限制,而 且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实践中,拟上市企业针对不同员工的作用和特点,可以实 行自然人直接持股和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股并存的模 式,统筹考虑和安排。
该等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关 注其股东是否依照国家外汇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 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 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4]37 号)履行外汇 登记手续,并关注企业及股东在出资、分红等过程中报汇、缴 税的合法合规性。 (2)改制阶段,1995 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由于内容与新公司 法有较大差别而被后续出台的相关文件做出了部分修订。结合 来看,最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关于改制前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应连 续 3 年盈利的要求,该规定在实践中已有很多突破案例。首先, 部分外商是通过并购内资企业的方式取得股权,这类外商投资 企业的前身是内资企业,在其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时间不足 3 年的情况之下,能否追溯计算其前身的内资企业的盈利记录, 尚未有具体规定。其次,商务部于 2014 年 6 月出具的《关于中 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 的函》(商办资函 [2014]516 号)明确提出,审批机关无需再要 求企业应有最近连续 3 年的盈利记录。据此,不符合 3 年连续 盈利的外商投资企业改制时,应当先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 充分沟通。 (3)申报上市阶段,需关注《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 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 市发行股票,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①申请上市前三年均已通过外商联合 年检;②经营范围符合产业政策要求;③上市后外资比例不低 于 10%;④按规定应由中方控股的企业上市后仍然需保持中方 控股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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