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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磊磊律师 邵雷雷律师美国上市团队是由京师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邵雷雷律师领衔,团队成员超过30人,多年相关行业经验、丰富的行业资源;对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NASDAQ)有深入研究,是国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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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邵雷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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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务实

沪深交易所是否存在分工

目前,申请 IPO 的企业可自主选择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受企业规模大小的限制。2014 年 3 月 27 日,证监会首次明确“首发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在沪深市场 之间自主选择上市地,不与企业公开发行股数多少挂钩。中国证 监会审核部门将按照沪深交易所均衡的原则开展首发审核工作”。 2014 年 4 月 4 日,证监会又进一步明确,“为充分发挥沪、深两 家交易所的服务功能,中国证监会将按照均衡安排沪、深交易所 首发企业家数的原则,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的完备情况,对具备条 件进入后续审核环节的企业按受理顺序顺次安排审核进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中小板)对净利润和股本规模 的要求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发行 后股本≥ 5000 万股 ( 通常情况下,发行前股本≥ 3750 万股, 公开发行股份≥ 1250 万股 )。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是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上市地的体 现,符合市场化和法制化原则,有利于沪深交易所提高服务效率 与能力。目前,随着市场进一步稳定,沪深均衡发行得到较好的 执行,沪深两个交易所过会企业数量大致相当,发行家数也大致 相同。因此,沪深均衡发行原则是明确的,市场是可以预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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